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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人支付宝收款1万提成80元三人“跑单”贪小利获刑

发布日期:2022-08-11 19:26    点击次数:72

帮人支付宝收款1万提成80元三人“跑单”贪小利获刑

  为贪图小利,周宁县三人利用自己的支付宝“跑单”帮助他人转移非法资金,以赚取“手续费”。近日,周宁法院审结该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件,判处吴某、杨某、谢某等三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二十日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的刑期,对三被告人分别并处罚金2000元。


  据了解,2019年6月,谢某通过上线“刘哥”介绍,加入支付宝“跑单”收款行列,通过“跑单”,谢某每收1万元可赚取80元的手续费。谢某在明知所收款项资金来源有问题的情况下,仍以支付宝“跑单”方式帮助上线犯罪分子转移非法所得。为进一步赚取手续费差价,谢某还开发了同事、朋友作为下线。    谢某于7月份开发了下线杨某,每收1万元给70元的报酬,而杨某于8月份开发了下线吴某,以每收1万元支付60元的手续费作为报酬。


  同年8月8日,吴某使用其丈夫周某的支付宝账户收款,将当天收到的52930元提现至周某的银行卡上,再通过手机转账到QQ群里的“财务小姐姐”提供的制定银行卡号。吴某收到的52930元中,包括受害人陈某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九笔资金共计17990元。


  同年9月,谢某、杨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,吴某在得知其丈夫周某被抓后,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。


  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谢某、杨某、吴某明知支付宝“跑单”所收的款项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,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、事实、情节、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,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


  近年来,手机网络在改变我们生活的同时,也被不法分子利用,进行违法犯罪活动。本案被告人用支付宝“跑单”转移金额,收取不当得利,明知是违法行为却偏要为之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、犯罪所得收益罪,即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